怎么看一个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那么表面上的善意与恶意哪个真点当心里是善或恶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4:26:34
怎么有时难以分辨?怎么有时善也会被人认为恶或恶会被认为善?怎么那么屈?

现实呢?

(一)善意的定义
善意(拉丁语Bona fides,英语good faith)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之诉(actio publicaca),是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查士丁尼法中,又增加了“扩用确认之诉”(confessonia utile)的功能,扩大适用于用役权和以善意设立的役权以及纳税田。[1]但罗马法并未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有学者将善意概括为“不知某种情形存在,善意是一种事实”,并以善意取得为补充解释[2];也有学者将善意等同于“无过失”,将善意占有解释为“无过失占有”[3];还有学者认为应参考《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将善意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4];更有学者将善意定义为:“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5]我认为前几种定义只局限于善意取得、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规定,有失片面、局限,无法涵盖善意侵害名誉权、善意债务人等情形;最后一种定义也失之片面,且其举例中提到“善意侵害名誉权”,表述为“善意的过错”,“指非故意而是由于疏忽,但是由于良好愿望所造成的过错”[6],其含义显然是前面的定义所无法涵盖的。而翻开《牛津法律大辞典》,其对善意的定义有两种:(1)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主张是没有根据的,他就是善意行事,……当该人得知或应知表明其权利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时,则不存在善意。[7](2)真诚实施的行为,即使是疏忽实施的,都属于善意行为。[8]我认为,这两种意思都是民商法上的善意应包括的,其涵盖了民商法中所有善意的情形,后一种含义便可用于解释“善意侵害名誉权”等中的善意。故善意应包括以下两种含义:(1)认识主义或称观念主义的善意,指不知或不应知、无法知道某种情形存在或行为缺乏法律根据,即基于信赖、信任或确信的心理状态。(2)意思主义的善意,指出于善良的动机或愿望行为,而不论是否有疏忽和过失。这样定义,既涵盖了民商法中有关“善意”的所有情形,又便于实践操作,关于这后一点,将在区分的实益中展开,在此不赘。

(二)恶意的定义
恶意(拉丁语mala fides,英语bad faith)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同样起源于罗马法,在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