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法律分析题目谁来帮下我给点我关于法律问题的资料或者帮我分析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3:55:20
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的歌曲《明朗的天》由M创作。M于1998年去世后,其遗产有合法继承人F继承。
已依法获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社业务的C出版社在2001年出版的《经典歌曲》唱盘中收了该歌,并因未能找到作者而署名“佚名歌曲”。
C出版社在唱盘正式出版前曾向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许可并获得同意,且支付了使用费。M是该协会会员,歌曲……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歌曲《明朗的天》的使用费转交给F,并且F对该歌曲中一些词语已作的修改在唱盘中未反映。
为此,F提起诉讼。
F认为,C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侵犯了M的发表权和署名权,而且侵犯了F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
因此,F请求法院判令C出版社停止销售唱盘;向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C出版社是否侵犯M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C出版是否侵犯F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和署名权?
F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可以肯定的是:

不存在发表权了,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即行消灭,在五六十年代风行,可以已经发表过了。

也不侵犯署名权,因为的确是未能找到作者姓名,而不是故意不写,或故意写上别人的姓名。

修改权是人身权,不能继承,只能由M享有,因此不可能侵犯继承人F的修改权。同样也没有侵犯F的署名权。

F的诉讼请求大部分不合理。
因为署名权与修改权,F根本就没有,但是由M享有,还是要保护的,可由F要求改正并恢复。

这个案子整体上来说,因为出版社没有故意与过失,因为其是按不知姓名的作品使用的规定基本上是合法使用的。即使要赔偿,也不会很多。

我认为F的诉讼请求基本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