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0:27:10
1.伤残鉴定什么时间做?整个医疗还没有终结能不能做?鉴定费用由谁来
出?
2.按照伤残鉴定书上写的是15%赔偿和四个月护理。应该怎么计算赔偿数额?
3.按照国家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大概能获得多少钱的赔偿?
4.强制执行也能交给律师代为签收执行款吗?
5.如果对于目前所请律师不满意,能不能终止合同,不继续请他打官司了?如果合同终止,我还要支付律师什么费用吗?

1、医疗鉴定应当在治疗结束,且病情稳定后进行。
  2、赔偿与个人收入情况有关,只能给你标准。
  3、执行程序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但同样需要委托手续。
  4、对律师工作不满意,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律师费,具体支付比例,需要看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