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任何机构公证和备案的个人姓名私章是否具有法律有效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50:35
因朋友工厂急需周转资金,而贷款需要担保人。在他的再三恳求下,我同意做他的担保人。
在一系列的文件中,有很多的签字及盖章。在我签完字后,他忽然拿出一枚本人的姓名章盖在文件上(这姓名章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的),加盖在我签字的同一张文件上(但是我未予以制止)。
因有事先走,我未及时将该姓名章收回,章仍在他手上。请问若今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将此章挪作他用,法律是否支持其有效性?
望高人指点一二!万分
谢谢!

1、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法律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2、普通个人的私章的法律效力
  目前,法律确认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也可通过鉴定予以辩别。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的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当印章所有人使用印章订立字据,签订合同时,笔者认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受到保护。若是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应依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定该合同对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他人使用本人印章,本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就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情况予以讨论:若是合同行为,则应当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本人不追认,则视为本人的否认,他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是他人行使的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有关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应承担责任。

他私刻你的章子本身就是违法!你可以找到他私刻的证据,以备不期;
再者,从他的行为上来看,你可能确实存在危险,被他利用,要被牵扯甚至要负责任的。但你签了字,就算是负责了,要跟他说清楚你没让他刻章,并且警告他不要乱用。

相比而言,签字、按手印更有效。

也不要太担心。

没有什么关戏,上面没有你的身份证号,同名的人很多,谁能说这个人就是你呢

这就很危险了,因为你已经使用了该印章作为你在民事行为中的签章,如果今后该印章被别人使用,你就要承担责任。

怎么有点黄世仁杨白劳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