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和折扣的区别是甚么?要比叫专业的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9:27:11

回扣与折扣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回扣和折扣的理解和解释不一,对其性质的认识也各执一词。有的认为回扣是一种贿赂行为,应予禁止和取缔,有的认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正常现象,是一种通行的商业惯例,不应当禁止;有的把商业贿赂当成折扣;有的对折扣、回扣不分,把合法的折扣当成回扣;也有的故意混淆折扣与回扣的界限,以折扣为名行回扣之实。因此,弄清回扣与折扣的区别是极为必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回扣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法律予以禁止。

折扣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减让,而退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所以折扣也称让利,即价格让利。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折扣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在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这就是说,折扣是法律允许的,是合法的。

回扣与折扣,一字之差,性质截然相反,从前面的分析来看,二者在形式上又有许多相似之处,那么其根本的区别在哪里呢,主要是两点:一是当事人上的差别,二是是否明示并如实入帐。

1、回扣的收受人是特定的,是对方单位或个人,折扣只能给交易相对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即收受回扣的主体限于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是此外的第三人(给予有关的第三人的,也是商业贿赂,但不是回扣,习惯称为一般商业贿赂)。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即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主体),不能给其经办人或其代理人。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