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是否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2:41:45
我认为不时,因为比如说国际原子能机构



联合国维和行动,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指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大会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没有强制力军事人员以恢复和维持和平的一种行动。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未规定,它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创造并不断发展而来的。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但是,二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表明,由于美苏对抗和两极格局的制约,联合国很难采取上述手段履行其维护和平、保障国际安全的职责,于是,维和行动这样一种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便应运而生。
具体地说,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1、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2、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3、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1948年6月向中东地区派遣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迄今为止,联合国共执行维和行动68次,其中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维和行动为54次,多国部队12次,人道主义干预部队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