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惠制的评价!(从定义,表现,措施来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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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GSP。它是世界上32个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普惠制 (GSP)与原产地证明 FORM A

(一) 普遍优惠制简介

世界各国对于进口商品都要征收关税。但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对同样的进口商品,由于其原产地不同,征税的税率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税至少有三种税率标准:一般税率、最惠国待遇税率、普惠制税率。

一般税率通常是针对没有正常的外交或贸易关系的国家的。最惠国待遇税率通常适用于具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这是国家之间互相给予对方的正常关税待遇。一般来说,如果进口商品按一般税率征收关税,由于税率太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削弱。因而大多数能长期维持的国际贸易在进口国家都是受到最惠国待遇。而普惠制税率是比最惠国待遇税率更低的一种税率。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31个。对中国给惠的有28个,这些国家是:欧洲联盟15个成员国,即:法国、英国、爱尔兰、联邦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其他国家是: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另有3个给惠国不对中国给惠,即美国、匈牙利、保加利亚。

为使普惠制所给予的优惠落实到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原产地准则)、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直运规则)、在向给惠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书面证明)_Form A_。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各地商检局签发,现在是由检验检疫局签发。

很明显普惠制是一项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