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案例)有那位愿意帮我做一下下面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12:11
孙某与齐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98年 3月生一子齐A,孙某在婚前及婚后与李某保持不正当关系,2000年5月孙告诉齐某,所生的儿子不是他的 ,是李某的 孩子,经亲子鉴定确定是李孙二人所生之子.2001年 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1. 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为什么?
2.如果孩子判给孙某抚养,齐某需要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为什么?

1、可以赔偿。因为孙某在婚姻关系上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另一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并可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赔偿。
2、需要。因为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与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没有联系,不能因此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