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1:26:48
大学毕业后,我签了一家单位(签了合同),但是在那干的不是很满意,我就直接走人了,准备考研,现在单位把我除名了,他们在我的档案里还记了除名的处分.我想问:1单位有权利在我档案里记处分么?2如果有权利,对我将来考研,乃至毕业后再找工作会有什么影响?3最主要的:处分怎样才能去掉呢?
已经过试用期了

你如果出国就没影响。国内给个人干影响几乎没。
当公务员等政治活动就大了,不过什么都可以用金钱解决。

单位是有这样的处分的,而且对你以后的工作和学习是有很大的影响的,试想有那个学校和单位会选择有黑点的人的,我建议你最好和单位再谈谈,和平解决

你签的若是就业协议,单位就无权给你处分;签的要是劳动合同的话就可以给你处分.要想消除处分还需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干得不满意,你可以提交辞职报告,又何必直接走人了呢?以后做事情要多考虑后果啊!

他们无权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试用期只能是将来正式合同中的试用期,并不存在单独的就业协议试用期的说法。而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是指违反就业协议的违约金,其与劳动合同无关,即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到用人单位试用(工作),而不能到其他单位试用(工作),否则要交纳违约金。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劳动合同并不能马上签订,中间有一个过渡期,虽然在此期间就业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毕业生已经去单位试用(工作),所以就不存在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而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虽然此时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然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毕业生在就业协议约定的试用期内辞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虽然试用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但期限长短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此外,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而且用人单位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事物以及证件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或“保证金(物)”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命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要负违约责任,也不需要支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费用。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