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帮我~~~执行期间为什么还要调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6:32:52
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上海市青浦法院已经出判决,判定物损赔偿2万元,对方不付.(对方很有钱,肇事车是他名下的)
我就申请执行, 因为对方户籍和工作地点在浙江,青浦法院转到浙江上余法院执行,现在浙江法院那边却叫我周五去调解.

路那么远,我不明白为什么都已经执行中了,还要调解?

是捉弄人吗?要去浙江吗?还是跟浙江法院说不愿意调解,就能不去?

执行中的和解不是必须的,是自愿的,你可以不同意和解就是了。

如果被执行人和财产在浙江,上海法院是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

至于执行中和解,同诉讼中一样,前提是双方愿意,如果你不愿意,可以不接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因而 和解是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才有效,你完全可以不接受和解,而要求按原判决书执行

我晕,执行期间不可以调解,但可以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