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远期国际结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8:29:40
案例:某日我国E公司同南美客商F公司签订合同.向其出口一批货物.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托收行为A银行.代收行为南美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90天.但在规定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为严重的是.全部单据已由F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放单给F.
于是E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请了当地律师对B因其将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
问题:从此案看,UCR522得规定与当地惯例有冲突.你的建议是甚么?

托收业务再熟悉不过了,因为我就是做国际结算业务的。
托收目前的惯例是URC522,惯例只是遵循的参照,而非有法律约束。
国外的金融衍生产品很多,托收项下有进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等,而这些也是最基本的。我推测F公司在B银行有融资额度,以B银行承兑为代价,支付一定费用。站在F公司的立场DP90天,也就是90天后付款赎单,之后提货,我相信没人会签这种付款条件。绝对是你们双方在签订付款条件的时候的沟通偏差。
切入主题:既然B银行承兑了F公司汇票,根据国际票据法,B银行为第一付款责任人,不管F公司又没有货款存在B银行,在到期日必须付款,承兑电文可以作为依据。
还有一个小细节:
不管DP90,还是DA90 分为两种,一种是dp/da 90days from BL date即提单日后90天付款,另外一种是 dp/da 90days after sight 即代收行接受单据后90天付款。这两种一般付款日会有一定的偏差。建议查明实际到期日。

若还有分歧,我觉得应该到国际商会进行仲裁,但是判决权始终在当地法院,若B银行的信用度极其差,并且利用的当地法律的一些漏洞或走边缘道路,相信很难,何况又是地方保护如此严重的南美,建议主要调查当地的票据法和银行法。

  托收目前的惯例是URC522,惯例只是遵循的参照,而非有法律约束。
  国外的金融衍生产品很多,托收项下有进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等,而这些也是最基本的。

  若有分歧,应该到国际商会进行仲裁,但是判决权始终在当地法院,建议主要调查当地的票据法和银行法。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 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

我想应该以当地的惯例为主吧,我记不得在那里看过这种案例,说是不能和当地的惯例冲突,不晓得对不对。我觉得你当时签D/P90天,就是一个漏洞,因为这在实际中很不好操作,而有些地区确实有将D/P90直接当D/A处理的惯例,特别是那种信誉度较差的银行。因此,我认为,你要与B银行在当地打官司,胜算不大,它肯定会保护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