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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9:02:32
建立商誉会计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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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誉会计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商誉及商誉会计自19世纪末以来,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最具争议的论题之一,除了对商誉概念已经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在商誉会计核算的诸多方面,特别是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随着企业兼并浪潮的涌现,以及会计理论在诸如衍生金融工具等研究领域中的推进,商誉会计也在争论研究中达成共识的内容日益增多。因此,在会计处理日益规范化的进程中,建立商誉会计准则不仅是会计实务的呼唤,而且也是丰富会计理论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讨在商誉会计核算规范化的进程中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商誉应成为独立的资产要素

  通常,许多国家都将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美国已公布的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ARB43)在说明无形资产分类时,列举了几种无形资产:专利权、版权、租赁权、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商誉、持续价值等。在这里很显然是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中的一种。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中在确定无形资产的分类时指出:“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同时,”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笔者认为将商誉视为无形资产是不妥的,这是因为:

  首先,商誉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7年发布的第60号征求意见稿《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用于管理等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且满足下列条件:(a)可以辨认;(b)企业由于过去的事项而控制;(c)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IASC于1998年发布的第38号IAS《无形资产》中又明确指出:“无形资产的定义要求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以便与商誉能清楚地区分开来。”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1990年公布的《无形固定资产》讨论稿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从以上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商誉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无形资产的条件,这是因为:(1)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是与企业整体价值相关的;(2)商誉的不可辨认性,决定了计量所采用的方法与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无形资产是不同的。因此,商誉应作为独立的资产要素,单独确认与计量,并单独在财务报表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