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执法合不合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7:37:44
我在银行上班,2007年06月26日来了几个法院的人,并出示了证件,说是因为某个案子要查询某个帐号上有多少钱,我们领导都不在打电话也打不通,于是我在他们的协助调查通知上写了:因领导不在,无法进行协助,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到了下午,这几个人又来了,并向我们银行下达了《罚款决定书》,说我们拒不协助查询存款,妨碍了法院的民事诉讼,对我处罚款30000元,我刹时不敢相信我的耳朵,根据我们单位以往的惯例这30000元钱我是出定了的,希望大家给我以帮助。

类似的案件我处理过,共两次。罚款数额也是30000元。我给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后来均不了了之。我的复议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虽然规定对这种情况可以予以罚款,但罚款的对象是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只对个人罚款,而没有规定可以对单位罚款。而第一百零四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只有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才可达到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一下。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不能视同对单位的罚款。而且,法院的罚款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上限,说句不好听的话,法院纯粹是为达创收之目的而曲解法律和滥用职权。建议你立即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不要过了规定的期限哦。

这是不正确的,具体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

没有这个样子的
不懂相关法律
但是令人气愤
穷疯了吧

可与法官协调取消罚款,罚款数额较大,可争取减少。有关罚款不应该由你承担,如单位对你进行扣款,你可申请劳动仲裁。但你的做法确实错误,应该协商法官办案,以后改进吧。

可怜

同意楼上,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