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关系是否成立?A银行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3:17:37
2002年6月,张某在A银行存入人民币8万元,存期一年。后张某与李某签一份存单出借协议,写明:李某借张某8万元定期存一张,用于李某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之抵押,2003年2月前归还。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出具了存单出借协议并交付了存单。信用社遂贷给李某人民币7万元,期限6个月。2002年10月,张某与李某发生矛盾,要求李某提前归还存单。李某提出存单已经抵押,需贷款到期后才能返还。后张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到A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并支取了8万元存款。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归还,信用社便持存单到A银行请求兑付,遭到银行拒绝。信用社遂向法院起诉李某、张某和A银行,要求张某承担质押担保责任,A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信用社并未签订存单质押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A银行辩称,自己依法办理挂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质押有效

2、A银行无过错,也不应被列为被告,因为其不知道自己开具的存单是否用于抵押,责任在张某

3、信用社起诉李某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提供的存单无法兑付

4、最终责任在张某,因为其已经知道李某借存单用于抵押贷款事宜,且和李某就此事宜签订了存单出借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存单的有效权利(不包括提款权)已经归李某所有,张某无权解付存单,张某的辩解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