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电费如何收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6:50:52
购房合同明文“市政电”,但入住3年多仍为临电。有消息称,今年会改为市政电。但3年来,有的用户用电高达上万度,有的已经转售。请问:对临电费用如何收取?

当初收房时,业主所聘律师表示,临电不应收费。因为开发商无法提供用电发票给业主。而我国电力法明文规定,电力属国家资源,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买卖。而且根据购房合同,正式电为法定入住条件,即使业主已经入住,但仍属违约。

但从情理上讲,业主使用的电力,就应该支付相应费用。

临电使用,在当下小区非常普遍,此类情况也应该比较普遍。请问,具体到我们小区,应该如何解决呢?

据了解,目前工业用电费为民用电引导的2倍左右。

开发商在开发时,由于施工要用电,就要向供电局申请施工用电.如施工时间不长(二年以内,供电局就认为是临电用电),在施工完毕后,再向供电局申请商品户的正式生活用电.
由于正式用电的要求较高,很多开发商在交户时达不到正式供电的要求,就自行把施工用电接入商品户供业主暂时使用.实际上没有任务一个开发商想这样做(工业用电费为民用电的1.5倍左右),只是他的确办不下业主的生活用电.只有以这为下策供电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
1.业主只有要求开发商尽快和供电局联系,申请正式供电.
2.业主作为电的使用者,不论开发商供的是什么电,你使用了,就应交费,但费用只能按生活类电价交,(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之间的差价,应由开发商承担)

1.对基建施工、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
2.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
3.申请用电2年及以下,按容量费标准的70%
4.收取;2年以上至3年,按容量费标准的,3年以上至4年,按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5.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用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逾期违约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临时接电容量费的千分之三从临时接电费中计收违约金。

不用交! 电力法里面写的很清楚! 第一:临时用电是不可转让的! 也就是说 物业或者开发商是无权收取费用的!第二:临时用电里不包括生活用电!(请问临时用电的住户您家安装电表了么?如果装过表的请问上面是否有 封签呢?)不是我胡说哦! 您自己可以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