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的工龄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34:37
我于1964年秋参加教育工作,“文革”时期,因我父亲在伪乡政府任过秘书等职,被视为社会关系不好,在清理、纯洁阶级(教师)队伍时,作为“21种”人子弟,于1970年秋季期末(实属1971年元月)被清除出教师队伍,回家务农。1978年元月打到“四人帮”后,拨乱反正,极左思潮逐渐肃清,我也被定为长期代课、由民办教师且录用为公办教师,连续任教至今。间断工作由“文革”极左思潮的干扰破坏造成,我无辜被清除出教师队伍。我毕生精力献给了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诚诚恳恳,毁掉青春,放弃家庭一切,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请问我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委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
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民办教师连续工龄计算的答复
来源:四川省人事厅发布单位:人事劳动处 发布时间:2006-3-10已阅览:1614次
川劳人险[1985]27号
万县地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函悉。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按四川省教育厅川教人字[1980]第277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原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若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发[80]41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前调动(招收)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后调动(招收)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险[82]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教育部 [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