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发生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08:08
小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同座位有义务赔款
发生事故是眼睛被桌子钉子划坏

你好。如果与同座位没有直接联系,同座位没有义务赔款。你应找到学校要求赔款,因为学校有义务保证提供给学生的学习硬件对学生的安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zbxls.anyp.com/ulilongchang/4612-34807.aspx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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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同桌的同学过失侵权,属于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导致受害人眼睛被划伤的,由第三人(侵权同学)的监护人(一般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如果侵权人无法赔偿或无法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补充赔偿责任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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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桌子上的钉子是学校疏忽大意未及时修理的,最后导致学生在打闹中受伤,学校有可能也是直接侵权人,而不是因为违反注意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学校有可能属于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因为,同学一般的打闹是不可能导致眼睛被钉子划伤,而直接导致受害人眼睛被划伤的原因很可能是两个过失行为直接结合的结果。一个过失行为是学校未及时修理课桌椅,导致课桌椅的钉子突出;第二个过失行为是同学打闹的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眼睛正好被突出的钉子划伤,这两个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受害人的伤害。因此,两者构成了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