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找下:美国政府和大财团滥用职权的惩罚措施或者遏制措施或者解决方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6:52:21

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其实际操作是十分困难的,但如果能总结出一些为判断可资参考的形式标准则使行政滥用职权标准更具操作性。也就是说,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或条件的,我们可以适用高度怀疑原则怀疑其合理性,认定为行政滥用职权。

  1.动机目的怀疑。当发现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时,我们可以高度怀疑。比如出于个人恶意、偏见、歧视、报复,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等。

  2.相关因素怀疑。当发现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显应当考虑的因素没有被考虑(如情节和态度)或显属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却被考虑了(如家庭出身)时,我们可以高度怀疑。

  3.同一性、平等性怀疑。当发现同一行政主体对同类事件实施处理变化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时,我们可以高度怀疑。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性,因而必须是可预见的、连续的和平等对待的,否则亦是行政滥用职权。国外将其称为“不遵循既成的先例和惯例的行为”。

  4.必要性怀疑。当发现行政方法上(手段、措施、种类)强人所难,要求苛刻,明显使相对人利益受不必要侵害,或者增加了相对人不必要的负担时,我们可高度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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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5.不正当的迟延和不作为怀疑。当发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行为期限,或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幅度,而行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时,可高度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