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法律应如何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31:16
这位校长利用职权在本单位会计打白条借款后利用公款为他人提供高利贷来谋取私利,数额达到20万元左右.并在学校私设小金库,请问像这样一位公务员是否已经处范了国家法律,国家应如何裁决呢?
此人能否被开除呢,因为这位校长已经把会计打伤入院,校方对此人只是撤职,但我认为情节这么严重应该购开除了吧,谢谢

应分不同的情形: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各省标准不一),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营利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一万元至三万元(各省标准不一),超过3 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各省的具体数额标准不同,参照地标准。
具体判多少刑期,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量刑情节与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确定具体刑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 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 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可以到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该校长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去纪检委举报,如果你后台够硬~~~~

制裁不了,你也管不着,总之少管闲事吧,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