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老师,国际技术贸易中的被许可方有哪些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22:37:20

国际技术贸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的,一般将这种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国际许可证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协议规定。
  因为上述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而且是国内法意义上的合同,当发生了违约的情形以后,无论是许可方还是被许可方都享有合同法上的救济权利。
  另外,由于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出让方与受让方处于一种地位不对等的状态,出让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受让方接受近似于不平等的条款,故而,称之为“限制性商业条款”这种出让方强加于受让人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严重的妨害了公平竞争原则,特别是对技术引进国的经济发展不利。为此,许多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双、多边条约的形式,对这种条款予以管制。197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拟定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虽最终未能达成共识,但其列举了应予禁止的20种限制性商业条款。我国借鉴了上述守则和其他国家立法实践,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相关限制性条款作了专门规定。依照我国法律,供方不得强迫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以下限制性条款:1、搭售。2、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3、单方面的回售。4、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5、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6、不合理的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但若供方已经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或供方已经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在此限。7、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等等。
  之所以用大部分篇幅介绍限制性商业条款,其目的在于某种意义上,上述对技术出让方的规制亦即技术受让方的权利。因为你的问题让我感到很费解,技术贸易中的被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是由双方的协议规定,何故成为问题?所以,我将可能涉及到的被许可方的权利或表现为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做了列举式的介绍,累赘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