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生病的时候公司有权利开除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51:39
我是一个新华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我生病了,所以一直没有上班!本打算8月开始上班,可是我的业务号码却被销毁了,原因是我没有上交保险单子!其实在上月快结束的时候,业务主任打电话给我,说只要上一个意外保险就可以保住我的号,所以我就上了一个意外保险;谁知道,我今天才得到消息,我的业务号码已经被公司销毁,这样是不是属于欺诈>!!就等于我已经不是这个保险公司的业务了,上个月他们并没有告诉我应该上多少钱的单子,本想好好在公司干,可是现在却没有机会了,我想问问有没有人懂得有关劳动方面问题的,这样算不算欺诈?无缘无顾就不用我了,我应该怎么办理?另外,我生了大病,这个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而赔钱给我,谢谢,我需要你们的帮助!
我们公司是一个保险公司,靠业绩争取你在公司的地位,所以我不知道该怎么做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企业这样做有违法嫌疑

参看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