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出资开公司,有两人因无力再出资要求退出,其他出资人可否起诉未完额出资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8:01:14
A,B,C,D四人协商开公司,A因有其他资源出资1万占55%的股份,为发起人,B出3.5万占25%的股份,协定为法人一年,C出2.5万元占15%的股份,D协议上是出1万占5%的股份,可是D因有事一直没签这份协议,其他三人签字认可,而C出资2.5万,A出资2千元,B出资3万元左右后,A和B说没钱出资了,而现在正是公司要钱的时候,B因为没钱,觉得公司也没什么希望,决定不干了,请问,C可否,起诉A和B不执行出资义务而要求赔偿?
C是将全部出资交给A来使用的,A进行开支的,并有股份签收条,可是现在A说自己没得钱出资,而C给的钱也用完了,该如何办呢?C可以A自己不执行出资义务而要求A退回C的出资款吗?

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则由于D未签署协议,不是股东,不承担责任。其他三人分别对其他方的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何时应该全部出资到位,以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法有关规定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因为无力偿还,法律会让另外两人将所有费用担下来并依法拥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