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急急急关于不接受公司调整岗位被除名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6:26:41
关于不接受公司调整岗位被除名的问题
我97年进公司作销售工作,06年底公司要求我去公司的总公司的另一个子公司工作,我不同意,他们就不安排工作。到2007年6月30号把我除名。我想问:
1。公司的决定违法吗?如果仲裁我可以要求11年经济补偿金和50%赔偿金吗?
2。公司只缴了99年到06年的养老保险,97年到99年的养老保险和11年的医疗保险都没缴,我可以要求补缴吗?
3。06年11月到07年6月的工资我可以要回来吗?还有25%的赔偿金!
官司怎么打?

这个是劳动法的问题,我可以逐一回答你。
1.公司规定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40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活动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活动解除。
所以这个问题跟你进公司时签定合同时的内容有很大关系,具体要看你跟公司签合同的内容了。
2.你绝对有这个权利要求其补交,因为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你还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他。并且我还可以告诉你,你可以用这个原因,申请终止劳动合同,并追加补偿仅。具体参见劳动法38条。
3.只要劳动合同没有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不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还可以要求其支付滞留金。
关于具体细节,由于内容太多,不能全说完。
建议你去劳动部门咨询。
同时由于你牵涉到的金额比较大,
建议你请专业律师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