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争议(新手倾其所有悬赏2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9:47:19
2007年7月3日中午,公司突然通知我马上交接工作,说是集团机构撤消了,自然集团里原来任职的人也就没有岗位了。(我们公司的集团没有注册,只是在内部宣称集团)。
我从2006年5月开始在公司从事董事长秘书兼公司网络平台建设一直到现在,在数次向公司提出签定劳动合同后,得到的答复都是:现在在公司工作的人都没签定劳动合同;我向公司要求交纳养老保险,公司也一直没有给予办理。在2006年国庆节期间加班6天,公司也未向我发放加班费。
现在公司对我(还有另外两名同事)做出的突然解聘的行为,并且未向我出具解聘书,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
我向公司要求支付我应得的劳动报酬:
[color=red]应付工资:2007年6月1日——7月3日:1210元+100元通讯费=1310元

应付加班费:2006年10月1日——10月3日:[50元/天×3倍=150元]×3天=450元
2006年10月4日、5日、7日:[50元/天×2倍=100元]×3天=300元

应付绩效工资:1100元×30%=330元/月
从集团下发工资改革文件1月生效——7月共计2310元

应付解聘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聘的补偿一个月工资1100元,应补偿1100元

应付养老保险:自2006年7月试用期结束后——2007年7月共计12个月。
最低标准968元×20%=193.6元/月×12个月=2323.2元[/color]共计7793.2.2元

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只付2007年6月1日——7月3日的工资1210元+100元通讯费=1310元,其余的不予理睬。

我到劳动局咨询的时候,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因为我不能出具公司的解聘书,所以无法认定我说的话的真实性,如果我不能提供公司出具的解聘书(公司做到这一步,肯定不会出具解聘书的),也就不能追究公司的突然解聘行为,并且我在2006年国庆节加班期间的加班记录我也无法提供,而且我们公司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是属于城镇,养老保险也属于公司可缴可不缴的范围。(后来得知原来公司和劳动局领导关系不错)

你应该到劳动监察大队去申诉。他们会管的!
你带上证据(如工资单、打卡纸、工作牌等)再写上一份申诉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劳动监察大队就会公正的处理这件事了!
如果劳动监察大队没有受理,那你们就到劳动仲裁机构去申诉,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依然不受理,就直接到法院民事庭立案吧!
我就不信,没有一个可以讲理的地方!我们打工者属于弱势群体,劳动法就是保护我们的!中国是个法制社会,会有依法办事的人的!和劳动局领导关系好又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