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辑捕犯罪过程中对人民造人损害 国家负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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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颁布日期 940512 实施日期 1995.01.01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辑捕犯罪:为刑事案件,因LZ未准确说明受害人,及后果,不好回答,复制了第3章 刑事赔偿 内容,你可以看一下。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