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商号相同的时候侵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03:26
一个企业可以为他的商品注册商标,可以为他的所从事的行业注册商标吗?比如成都的“皇城老妈”饭店注册了商标,那么从事具体各项餐饮服务的饭店都不能注册相似的商标了吗?不太公平啊。甲公司持有一个注册了的商标刚进入一个地区,发现已经存在的同行业乙公司的商号和甲的商标一致,那么甲可以告乙商标侵权吗?可以要求乙撤消他的商号吗?
商号的效力不如商标的强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4月5日)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