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7:27:23
(一)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进口原木,并开具了1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B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融人一笔流动资金,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交给甲银行作为质押。甲银行在贷出资金到期后催促B公司还款,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甲银行转而要求A公司兑现其开具的汇票,A公司以B公司所购进原木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兑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
2.若法院判定甲银行为票据权利人,则A公司能否以B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来对抗甲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请求?为什么?
(二)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为一项工业投资项目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新股上市后,有股东发现,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自建办公大楼,而招股说明书中载明其募集资金的用途是购买生产线设备,遂将此情况反映到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所募资金用途变更已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且已经监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问:
1.你认为甲公司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该行为对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会有何影响?
3.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
  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

  答: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显然仅仅针对票据的背书行为,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不包括禁止背书转让的事项。因此当然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效力如何?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一:《票据法》
  http://www.tianyabook.com/gushi/c4.htm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2.若法院判定甲银行为票据权利人,则A公司能否以B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来对抗甲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请求?为什么?

  答:不能对抗。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