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知情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否则应负一定事故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1:55:02

这种义务不存在责任问题。

就像消防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报火警的义务,难道不报火警的公民就要承担火灾的责任?法律规定的有些义务属于非规范义务,有些义务属于规范义务。如税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均有纳税义务,兵役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均有服兵役义务都属于规范义务,这种义务不得违反,否则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偷税罪、逃税罪。

像消防法规定的这类义务属于非规范义务,对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行政案件的证人、知情人产生的作证义务也是属于非规范义务,不得以当事人不作为而对其进行处罚。

因为,这类非规范义务是属于主观义务,不是客观义务,即证人和知情人是否提供证人证言属于主观范畴,无法用客观标准进行规范,其他人如何知晓证人的主观思维活动?因此,此种类型的义务,属于主观义务,无处罚性和责任承担的可能性。

证人或知情人说我没有看到当时的情况,其他当事人怎么证明他确实看到了?即使其他人看见他看到了,也是主观证言,主观对主观怎么进行客观判断?你怎么证明其他人确实看到了他看见了?这是主观义务,法律根本无法规范的情况,怎么可能要求证人承担该义务?

只有客观义务,法律才可能规范,比如:是否纳税、是否服兵役,这是客观实在的行为可以判断的事实,不是主观义务,当然具有处罚的可能性,当事人的责任才具有客观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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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一句话,当时我在场,但是我没有看到,难道要我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这有可罚性吗?主观义务怎么处罚?

楼上的说法是错误的,主观义务也是强制义务,但是,该义务属于不可罚性的义务,或称非规范义务。只有客观义务才具有可以在客观世界进行处罚的可能性和有依据的处罚。

错误
有这个义务 但不是强制性规定

不是,只是有这个义务,但不是强制性的,你可以提供情况,也可以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