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的题,帮忙看看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9:44:08
甲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额为150/5=30万元,2001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0=230万元.经测算,第二年度的数额达到230*(1+10%)=253万元时就可以加计扣除.事实上,企业2002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25+30=255万元,增长率为10.87%,因此按规定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两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485万元,累计可减少所得税支出(485+255*50%)*33%=202.125万元
以上是书上给出的答案,可是我很不明白最后的那个式子,既然是第二年的准许抵扣一半的税了,为什么不是(485-255*50%)*33%呢

这是你对该政策理解得不清楚的缘故.
这个政策的意思是,如果第二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10%,则已经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全部税前调减之外,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再按50%调减税前所得.
按规定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的意思就是除了据实扣除已经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之外,再加扣第二年发生额的50%,因此累计减少的所得税支出是(485+255*50%)*33%=202.125万元

说得比较罗索,不知道你明白没有,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