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不同导致的结果不同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9: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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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精品案例展示:两人抢手机罪名各不同持刀小伙被判抢劫罪

  两伙子闲逛时看见有人打手机,顿生抢劫念头。抢来手机随手递给同伴就跑,被抢的人不服,想抓住抢手机的伙子,此时,伙子拔出刀威胁,趁被抢人躲闪逃跑了,最终,两伙子还是被好心群众抓住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伙子分别犯抢劫罪、抢夺罪。此案因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作出准确定罪量刑,而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06年度精品案例。

  2005年1月1日,未满18周岁的王某和黄某两人游荡到昆明市龙泉路下马村人行天桥上,看见有个人在打电话,王某趁其不备从背后顺手抢走了手机。正当他准备逃跑时,被打手机的人抓住,王某立即把手机转移给同伙黄某,黄某拿起手机就跑了。此时,王某为抗拒抓捕,拔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威胁对方,被抢的人见状只好放弃了,王某得以逃离现场。当二人逃至昆明市下马村中原旅社一客房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随后,民警把被抢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以王某、黄某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辩称,他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过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的性质已由抢夺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逃跑后对王某单独持刀实施的暴力威胁拒捕行为并不知情,故其仅对共同抢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应以抢夺罪论处。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此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典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正确把握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针对两被告人在共同抢夺犯罪中不同阶段的犯罪事实和作用,以共同犯罪之实行过限为依据,对实行过限、共犯关系、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正确认定两被告属于共同抢夺犯罪,但被告人王某因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受害人而转化为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