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单价是FOB价,是否可以代表货物是按FOB方式交货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10:57
我公司与一意大利客户签订一张合约,合同上面注明的单价是FOB价格,其他地方未加注明DELIVERY TERM 就是FOB;另外付款方式是货进舱后30天. 但是临近出货客人要求做出厂价,订舱由客人直接订,装柜和提单一律由客人负责,但是付款方式还要维持出货后30天.
这样对一个中国供应商造成世大的风险,故我司不愿做出厂价,也不愿用客人指订的船公司,方可按合同上的付款方式. 这样我们还是做我们的FOB,因为我们卖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就是选择适合的船公司.
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急!!
谢谢帮忙!
我知道FOB和EXW的区别.现在问题在于我们报的单价是FOB的,就算我们没有注明交货方式,那此合同不是就应该按FOB方式交货吗?贸易法上有没有这样规定的?
预付款有打,但是30%的订金远远不足于整批货的货款.

合同上面注明的单价是FOB价格就足以说明是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客人要求EXW,哪付款方式肯定要从30天改为交货付现。EXW下出口人手里没有提单,对进口人没有一点制衡,必须作交货付现。

但FOB下游进口方安排运输。他不指定船名船期,你交不了货。你不可能选择合适的船公司强行发货,这与FOB
冲突。

叫他先打预付款
至于你们按照什么方式交货,应该在合同内有具体说明,单价的fob不能代表什么
你出厂价是EXW,这个和fob有具体的区别的
突然想起来,你可以要求提上上面的发货人写你们公司,然后你持提单要求客人付款,或者开立承兑汇票
注明:电放需要发货人的包涵的,没有的话,就是欺诈,你可以告他们的,船公司就算是制定的也不敢这么做的

法律的事情我研究的不深,根据我看来,你只要要求发货人一栏上面打你们公司,你就对货物有物权了,客人应该也会同意的,另外客人的货物到达意大利的话,应该路上需要20-25天时间,你等客人钱到了在电放给客人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