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专家请进——关于“指认”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0:25:39
无非是让嫌疑人用手指着现场或作案工具来个“留影”罢了,能说明什么问题呢?也能用来作为证据?是不是草率了点啊?

追加20分,谢谢
真的?我看过《劳教呈批表》(好象是叫这个名字吧),上面对“证据”的说明就有“讯问笔录的相互对应”、“毒品指认照片”等,还理了目录的

在刑事诉讼中,指认通常是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的,不过“辨认”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辨认是通过将若干个特征相近的人或物提供出来,供辨认人进行辨认,这种辨认的笔录通常可以作为证据。

将特定人或物提供,供当事人“指认”一般用来作为侦查的手段,但并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