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咨询,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33:55
男方属于离婚再娶,但婚后不久发现女方患有精神分裂,并且已经危害到家人安全,请问这种情况能够申请离婚吗?
结婚已经超过一年了,两年多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婚姻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如果女方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婚后尚未治愈,则根据上述规定,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根据以上规定,我认为如果女方在结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不能判决离婚,但是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并告知当事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男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是因为既然男方在婚后不久就发现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那么女方肯定在婚前故意向男方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

如果属于故意隐瞒,且在一年内,可以申请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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