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产假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1:33:27
我们公司规定,在公司服务满2年,享有产假。对于在公司服务2年以下的,没有做明文规定。

我是06年11月进的公司,现在怀孕2个多月,到产前也才才一年半,不足两年,该怎么处理呢?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吗?

你们公司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享有产假,没听说还有服务期的限制条件。

实在不行,建议向工会和劳动部门投诉。

职工休产假不是以在某个单位服务的时间来衡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凡是生育都可以享受产假。同时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产假国家政策有详细规定: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