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利扣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7:54:43
我于07年2月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签定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我的工作是卖场的营业员,从合同签定当月开始,甲方就每月扣除200元风险抵押金(合同未注明),至我辞职当月共扣除1000元整.由于家庭原因我在6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辞职,至7月离职,当时已经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可是甲方还是要扣除我1000元的违约金(不包括服装押金).甲方的理由是我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并没有同意.请问这个理由成立吗?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无效.

提前30日就可以了,不用支付违约.

单位之所以没在合同里写,因为他知道所谓违约金是违法的,劳动合同他们是要报到劳动监察大队备案的,他不敢写.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这不是违约金是押金
押金在劳动法上是不允许的,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你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者仲裁途径要回你的押金

如果你按合同违约了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按合同扣除相关的违约金.<个人意见,不权威,哈哈,>

你能要回你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