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合同约定2010年还款,甲为少付利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6:24:13
甲向乙借款,合同约定2010年还款,甲为少付利息于2007年提前连本带息把借款还清,乙以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未到为由拒收,怎么评价甲乙二人的行为?(甲可不可以提前还款?乙拒收的行为正当与否?)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补充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个人认为甲可提前还款,除非事前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