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说“2001年11月”的税没交,要补交,还要算上滞留金,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34:36
税是200多,加上滞留金是400多。是否得交,滞留金也算上,合理合法吗?
希望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问题是当初税务局没通知,要知道税务局的人准时的跟机器人似的,每个月七八号准时打电话来催,迟一天都不可能,现在迟了五六年的税,真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吃的!
是他们的过错,也要纳税人承担责任,这合理合法吗?

如果你确实是2001年11月的税没交,确实是要补交并加收从2001年11月11日起到你交纳那天为止、这中间的滞留金。
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即(200*万分之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79/n554064/996229.html

补充回答:这确实是你们税务局的失职。在我们这里,申报期最后一天的下午3点,如果有企业还有没申报的,税务专管员就要打电话催报了,有的税务局最多也是等1-2天;因为他们也要考核的,和奖金挂钩。
你可以提出你的意见,一般会少罚一点。如果他还是要按照制度罚,你可以将情况反映他们局长。根据我的经验,级别越大,越讲道理。
当然,你要有专管员以后可能报复你的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