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税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21:44:17
某国外投资者2000年在厦门投资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2年,当年开始获利, 2001年投资者将当年分得的利润300万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期限为8年; 2002年该投资者有又将当年分得的利润925万投资举办出口企业,期限为10年。 计算该投资者两项再投资能获得多少退税额?(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

《税法》公式:
退税额 = 再投资额 / (1 -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
之和) *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退税率

减免税优惠中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1年再投资退税额 = 0

2002年再投资退税额 = 925 / (1 - 7.5% )* 7.5% * 40% = 30
只有在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时才能按100%计算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