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恶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50:25
我们这里要进行新农村改造,在新的土地上盖楼让大家住进去,但是对于宅基地,强行要把全村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卖给开发商,只是赔偿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失,不知道这个是不是合法,还有就是在新的地方盖的楼房能不能拿到房产证,我们是郑州荥阳市豫龙镇槐西村的,为了政绩,这些村官恶霸们不顾老百姓将来的死活,强行把高压线建在村中央,还派了荥阳市的公安等暴力机构的来阻止老百姓对高压线进村行为的抗议。不知道怎么才能阻止这样的行为?求求!!!!!!!!!!!!

土地是国家的 要收就收,国情如此 没办法 只能多要点赔偿金而已

至于政绩腐败,你们可以找媒体报道报道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规定,村委是没有权利擅自买卖村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的,村民可以向县一级或以上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以待解决。
另外就高压线的问题,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垂直距离相应的为:,1千伏至10千伏为3米,35千伏为4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5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6米,330千伏为7米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不符合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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