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33:33
胡卫与刘英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6岁。胡卫夫妻性格爱好差距较大,加之胡卫在外边做生意,很少顾家,双方经常闹矛盾。胡卫在外面包了“二奶”,并向刘英施加压力,逼其同意离婚。刘英坚决不同意离婚。2004年1月胡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英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英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刘英提出要求胡卫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儿子判归刘英直接抚养,胡卫可以定期探望儿子。刘英为报复胡卫,拒绝胡卫探望儿子,并几次将儿子转移到朋友家里躲避胡卫探望。胡卫非常气愤。离婚后,刘英又发现,胡卫在离婚前将一部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了“二奶”名下,刘英打算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刘英要求胡卫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刘英拒不履行胡卫探望儿子的判决,胡卫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怎样强制执行?(3)刘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 如果她有证据的话支持,也就是证明男方在外面二奶的情况属于同居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可以,胡卫强制的把儿子带回去几天等。
3 可以。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