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规定学生考试作弊要判死刑,那么肯定没人敢作弊了,考试就公平多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1:11:30
如果规定学生考试作弊要判死刑,那么肯定没人敢作弊了,考试就公平多了.

重邢主义思想,一直都是有人坚持的。
但是我想说的是,与其规定得很重,不如切实可行,违法必究。一味的重刑,并不能阻止犯罪。明朝的刑法对于贪污不可谓不严,可是终明一朝,贪污之风是越刮越盛。

说的到是蛮有趣的!我想,如果是你和一个成绩很好的人一起考试,老师说:"如果你们谁考的不好我就把他拉出去打20大板"相信你也会作弊,其实有的时候不是为了考试而作弊的,而是有压力.呵呵!但我可没有是20打板和死刑是并存的

这样更不公平!因为执法的是人,只要人掌权就不会公平!事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这还是要靠学生的自觉性!

为什么会有作弊的人呢...为什么会有作弊呢..?
是有小聪明的人,我可以和你说你看人家作弊你不作弊你觉得你好不爽吧..哈哈
那也没办法啦..你有实力就不需要作弊啦..你没实力的话你就要靠你的脑啊!!

处罚的轻重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即使枪毙我相信也有人敢,杀人是要枪毙的,为什么还有那些人杀人?不是处罚的不够严格而是有人存在侥幸心理!法不在严,而在密!要是没一个违规的人都能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些违规的现象应该比现在很好了!但是违规现象是一种必然现象!邪正总是同时存在,有光明就一定有黑暗!世界上是很难出现长时间的极端理想现象的!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必须要用法律来调整;
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都是刑法;
需要用刑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不是一定要援用死刑。

首先,从立法的价值上来看,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强调的是死刑适用是特例,必须严加限制。“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即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用剥夺一个人生命这样重的刑罚加在一个小小的错误上,这是不符合社会的公平、平衡的价值的;

其次,“犯了什么错误都要用死刑来处罚”,这实际上是一种“以重刑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被法家一派的法律思想家们奉为预防犯罪、治理国家的经典。死刑能够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就对犯罪人有着最大的心理强制,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威慑力。 而实际上呢,这种重刑思想并没有起到统治者预想的效果,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