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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35:28
我父亲二年前在乡下办了一个小厂,因为规模小,所以招人的时候就在当地招的,也没有和任何工人签定合同之类的,大家都是口头谈妥了工资就来工作的,但因为最近生意难做,而且工厂里有些工人工作比较拖遢,致使工厂的货没有及时赶上,就又亏了几万,我父亲有心结束工厂,并把工厂转让了,之前他把所有工人的工资都结算了(他每月都很准时结算工钱的)。
但有一个工人,她在那里做了一年,她现在要求我父亲给她赔偿......还拉了工厂里的电~~~~~

请问她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主要那个女人有点不讲理,而我爸爸又太老实巴交的,那个女人说要上劳动局,她说她在工厂里做了那么久,现在工厂转让了,她就没地方做事了,要求赔偿......
要是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那怎么跟她说呢?

实际上,你父亲与该女工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成立的。

  这个女工的要求是合理的。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留在原单位工作。

  从合同法的原理上讲,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在实践中,双方都会就工作内容、报酬、劳动纪律等进行口头约定,只是未采取法定的合同形式。而且,合同法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见,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004年9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为没有确定期限的口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前款情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这名女工工作已经两年,未满三年,需要按三年计算,每一年需要支付给她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也就是说,你父亲需要支付给她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这个女的把你父亲的厂当成国有企业了吧?真是可笑的行为。

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就是去劳动局也没有用。像这种刁民不用理会她。正常开除也可以。如有必要可以报警。可以告她扰乱工厂生产安全。

因为这个女工已经在工厂工作一年,而且你们没有和她签订合同。那么根据现在的法律,需要给一定的工资补偿,一般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