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律援助,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2:17:08
吴某于1998年12月16日因乘坐客车被涉嫌盗窃手机被乘客送到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刑警队进行立案审查。第二天17号吴某被批准刑事拘留。(没通知家属)在12月27日因无某患有重病送医院抢救治疗(原身体无病)。经医院诊断为风心病,心衰,肺部感染,高血压。当日对吴某以无罪进行批准释放,但因吴某病重在身,应住院治疗,结果于第三天28日死亡。事后家属见吴尸体时发现吴某身体有多处打,电,烙的伤痕。这也是吴某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最后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安局强行将尸体火化。此案10年来上访至今无后果,请求各界有关人事给予法律援助。谢谢!
在这里,受害人的家属委托我希望求助社会广大人士给予诚恳的帮助,还希望懂得法律的留下联系地址给予法律帮助。在此恳请谁知道好的法律网站。
我受该案受害人家属的委托是否能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否失效?
我这里有铁证如山的证据但都以照片的形式在电脑里储存(原件的照片)当时的证据以书面的形式保存都有证人的手印。但在这里还不知道怎么往上传,以后我将以书面的形势向关注此案的各界人士提交,在此对关注此案的各位表示忠心的感谢!

其一,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吴某身上的伤痕,并且是在公安局造成的,并且是致死的直接原因,建议你继续上访,或者直接到北京上访,因为中国政治难免官官相护,起诉并不一定会受理.
  其二,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某当时的伤痕及致死原因(主要是医院的票据证明之类),可以找当时的主治医生以及护士之类的人证,只要他们可以出庭作证,也是有赢的希望的,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如果用诚意打动那些人应该会为你作证.
  其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
  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安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以依法起诉或提起行政复议.
  其四,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正常死亡范畴,而家属也表示同意的尸体检查,只要进行尸体外表检验即可。如果家属对于死亡原因明确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就必须对尸体进行重复检验或解剖检验。 但公安局却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就单这一点来说,公安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前几项且不言,就这一项就可提起诉讼或是行政复议.
  其五,就如楼上所说,即使什么证据都没有了,也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比如法律在行动等法制专栏节目可以很有效的帮助你们,如果真的可以轰动媒体,或者有知名律师或法学家帮忙也不一定,此案中最重要的就是吴某当时的主治医生,是很有力的证人.即使什么证据都找不到,第四条还是可以起诉的.
  很抱歉我只能帮上这些,我是个法律专业的学生,专业水平有限,但是我相信这个世界上还是有公道的,上访吧,法制在健全,总会还你公道.

因为当时没留下证据,很难寻找证据了,况且现在那帮人肯定串通一气了。
********
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才能提起诉讼.

现在主要看还留下多少证据,能直接证明吴某的确有这些伤,而且要证明这些伤的确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也要证明这些伤是在刑事拘留时,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