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售后服务领用的产成品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13:47

税法规定,下列情况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你领用的产成品,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是作进项税额转出
,而是作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平均售价要交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不属于购入商品改变用途,而是自产产品的自行领用,不属于进项转出,而且也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转出,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计算销项税,不作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