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高手近来看下,拜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44:04
2001年2月,甲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区工商局副局长张霖贪污公款10万元,要求检察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区检察院侦查部门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作出立案决定。此时,张霖得知风声后逃往乙区,侦查科科长立即作出拘留决定,并派本院干警王某、陈某赶赴乙区执行拘留。为避免走漏消息,王某、陈某未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也未携带拘留证,将张霖捉拿归案。拘留后第15天由区公安局的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经一系列侦查工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起诉部门指派检察人员向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区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但1个月后,检察院未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法院遂作出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霖的行为应是挪用公款行为,而不是贪污。经合议庭评议,2名审判员认为应直接作出贪污罪的有罪判决,1名审判员认为应判决无罪,于是将案件交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判决无罪。判决生效后,在审查案件时,该法院院长认为本案判决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原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重新审理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霖有期徒刑10年。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侦查科科长立即作出拘留决定, 拘留决定不能有侦查科长做出

2、并派本院干警王某、陈某赶赴乙区执行拘留。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3、王某、陈某未通知当地公安机关,也未携带拘留证,必须出示拘留证
4、拘留后第15天由区公安局的对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审查起诉部门指派检察人员向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6、但1个月后,检察院未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法院遂作出决定,恢复法庭审理。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7、该法院院长认为本案判决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原判决,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引起再审,无权撤销原判决

由于赶时间暂时就这几条,有时间我再来找~

首先拘留可以做出,但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还没有拘留证......

未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就由公安局逮捕不合法.....

在法院审判委员会最大,所以院长撤消不了审委会的决议的
而且判决已经生效.....

就知道这么多.......别的点,不太明白不敢说

1.立案标准应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而不是确有犯罪事实发生。
2.拘留决定应该由检察长决定而不是侦查科科长。
3.应当通知公安局。携带拘留证。
4.自侦案件应该在拘留后14天内执行逮捕。
5.一般应该是补充侦查不超过两次。而且时间上是一个月。
6.审判委员会的判决有问题,不应该是无罪。
7.院长名义撤销原判决是不对的,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还有好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