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什么意思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00:10
《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人是股东,那他“自己的财产”跟“公司财产”不就是一回事嘛,怎么可能“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以前感觉一人公司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这句话真让人费解——好晕啊!!!!!

就是说,当这个公司的所有人为一个人时,如果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无法有效区分,那么对于债务会存在连带责任,而不能免责。
简单的说,通常的公司,财产为法人所有而非自然人所有,所以公司负债再多,也不能像股东追索。但是对于一人所限公司,如果他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追索,实际上就会造成不公平,所以必须要明确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才能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说明它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即使资不抵债,也不得要求公司唯一的股东连带偿还,一人有限公司是新公司法的新类型,以前是没有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公司是为了鼓励投资。
但是这样的公司股东若没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很可能给债权人带来损害,比如说将公司的财产转移给个人享用而造成无法偿还公司债务,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公司法中设立了这样的制度,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区分,则要被“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己的财产跟公司的财产不是一回事,公司有自己的帐户,有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可以与个人财产区分开来的,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这一点的话就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就简单的讲把``

一人公司与个体经营者一个区别在于他把他的投资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 作为公司独立的财产

然后在这里 他是放弃了对其投资的直接支配权``

享有的是对公司的管理权限```这是不一样的```

讲白了 这也是种投资```他是不能随便使用他的投资的```都是公司的了``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独立的财产是法人拥有独立人格的必要基础,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二者混同的话,实际上也就意味这该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而沦为股东实现特定目的的工具,股东自己可以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将因此而产生混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