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井田 开阡陌与战国商鞅变法的联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07:24

从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战国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直接反映了土地所有制变化.

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领主所有制
秦帝国的土地所有制基本上仍维持西周的“王有”土地制,而变“王有”为“国有”。秦始皇于公元前216年命令全国农民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数额,以便征收赋税。又实行即使是平民,只要有军功也可授予土地及爵位、可以自由买卖田地的政策,便利了私有土地的发展。
秦始皇废除分封制以后,建立了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郡县制和官僚制。初分全国为36郡,以后随着土地的扩大增至46郡,定咸阳(今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为首都。中央政府最高的官僚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亦称“三公”。地方郡的长官为守,县的长官为令。郡县制初步打破了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封建制、官僚制则代替了贵族的世袭制。

《史记》《正义》所谓“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正所谓“阡陌”就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为亩”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新田界。这样一来,也就能够改变在过去的一家授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赋税负担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却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余人口出去从事工商等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亩授田,这样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传》中写道:“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范睢蔡泽列传》也说:“静生民之业。”

由此看来,所谓“开阡陌’的“开”字,确有开辟、决裂和剗削井田阡陌的意义,因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里由于较早地由“爰土易居”进入了“自爰其处”阶段,使三代以来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走向解体,出现了土地私有现象。但是,商鞅等,也确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因而“开”字也又有了“开置”的意义。具体些说,在一些国家中,由于过去的三年一换土易居的爰田制较晚地为“自爰其处”的一夫授田百亩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这种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维持到成国末年。
1 商鞅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