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3: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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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一、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概况

(一) 国际立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际上只是利用国内法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它的基础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对国内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已经无法解决国际间商品流转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国应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外国持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国对知识产权本国持有人的利益的侵害。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到1993年1月为止,有107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共同组成保护公约产权联盟,联盟组织由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的每一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依据国内法已经或将要给予基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利益,而不管他们在要求保护的国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它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