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03:42
受害人顾某系江苏省兴化市郭家村村民,属于农村户口,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肇事者陈某系新加坡籍商人,陈某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属上海市外籍黑牌照,肇事地点位于兴化市郭家村。目前郭家村村民的土地被兴化市国土局收储征用,村民已无地可耕种,村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靠到城里打工和做生意。村民每年从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土地租赁费中获得大约5000元,请问:
1、顾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应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2、如果受害人家属能够举证郭家村村民的人均年纯收入高于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按郭家村的人均纯收入计算?
3、肇事车辆和肇事者均属上海,肇事地点在兴化市,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否按上海市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如果死者生前长期在城里打工,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2、不能,只能按照江苏省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

3、如果你们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