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关于物权变动及善意取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1:56:52
请看下例:
1、A在所有之物(动产)上为B设立了抵押权,未登记。后卖于C,未说明权利瑕疵。问;AC之间合同有效否?抵押权效力及范围如何?若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2、接上例,若抵押权登记了,该如何处理?
3、接1例,若A将物与D保管,D卖与善意E,E成立善意取得,此时B之抵押权效力及范围如何(分登记和未登记情况说明)?
4、物权法108条:善意取得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该原有权利是否包括限制物权?

以上问题涉及到物权变动及财产静的保护和流转动的保护等法理,希望能答的全面点,说明法理。
回答的好追加100分
....看来目前物权法研究的不深入.....

建议买本物权法教材自己解决

1.AC合同有效。抵押权效力及于担保的债权及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若产生争议C可主张善意取得,B 可要求A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以其他财产)。
2.若登记,C依然可主张善意取得,因为动产以交付为公示要件,依然可以取得该财产,B只能要求A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以其他财产)
3.应该于1、2没有差别,只是A可以要求D赔偿。
4.是。